事关供热这些事,一定要了解!
发布时间:2022-10-19 10:17:14 作者:151amjs澳金沙门
包头市供暖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供热温度标准?
答: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供热收费标准怎么规定的?
答:依据《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包发改价字【2008】585号文件),热费以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居民热价:3.50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热价为4.40元/平方米·月。依据《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四条,供热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居民供热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分别核定,居民住宅、居民自用车库、社区公益用房、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用房、社会福利机构用房等执行居民供热价格。居民住宅用于经营活动的,执行非居民供热价格。
停止供暖办理时间?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供暖办理流程?
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供热单位营业窗口或微信缴费功能(大部分供热单位已实现微信缴费功能,具体情况可咨询所属供热单位服务热线)提出申请,由供热单位受理、现场确认后通过。申请后热用户须缴纳热费总额15%的基本热费。供热单位负责分离其供热系统、张贴封条,并对分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欠费用户申请停止用热须缴清所欠热费后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
停止供暖,交纳基础热费标准及依据?
答:依据《包头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
办理停止供暖条件、需提供的材料?
答:第一次办理停供的用热户,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地址页”复印件。往年已办理过停供,连续申请办理停供的用户只提供供热缴费卡即可(大部分供热单位已实现微信办理停供功能,具体情况可咨询所属供热单位服务热线)
什么情况无法申请停止供暖?
答:《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停止供暖后是否可以恢复供暖,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 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停热期间确需恢复供热的,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经供热单位审核通过并交清热费后可以恢复供热。为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每个采暖期只能办理一次停供、恢复供热手续。
停止供暖能否代办?代办需要什么材料?
答:可以代办。需要提供房主停供业务办理相关材料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留存代办人联系方式。
供暖用户信息卡丢失怎么办?
答:需带用户本人身份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复印件到所属中心站或营业厅补卡,补卡成功后,原卡自动作废。用户信息卡是热用户住宅认证识别的依据,一旦丢失,请尽快补办。(部分供热单位未建立用户信息卡)
供暖用户信息卡丢失能否代办?代办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答:可以代办。需要提供房主补卡业务办理相关材料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留存代办人联系方式。
如何办理恢复用热的手续?
答:热用户需要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到所辖中心站或营业窗口出示用户信息卡(供热单位未建立用户信息卡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地址页”复印件),填写《恢复供热申请表》,由所属供热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居民可持热费发票到所辖中心站开通暖气。工作人员在3日内完成恢复操作。
办理恢复用热手续能否代办?代办需要什么材料?
答:可以代办。需要提供房主用户信息卡(供热单位未建立用户信息卡的提供房本或购房合同“地址页”复印件)、热费发票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留存代办人联系方式。